关于加强江门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加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管理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餐饮经营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方受理新建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或餐饮服务许可的延续申请。
二、不得在纯住宅楼宇内开办餐饮服务经营项目,严格控制在商业住宅楼下投资新开办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在商业住宅楼下新开办餐饮经营项目需满足油烟排气管置于土建专用井道内,排气口高于项目所在楼宇的屋顶、且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小于20米等条件。
三、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业经营等违法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并依规予以查处。
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查封,并依法予以查处。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